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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单位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制订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
  (二)《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应当向其登记机关备案;已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改变前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备案中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或出具相关结论的项目,必须明确列出并详细说明,同时提交外送项目委托协议书、受托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及其他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审核资料。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要建立健康体检质量管理组织,并设专人负责健康体检工作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基本制度,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职责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在健康体检工作中要强化“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训练,熟练掌握体检基本技术操作,提高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应当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各检查项目的结果应由具有相关岗位资质的人员记录并签名;检验结果应有操作者、审核者双签名;健康体检报告由主检医师负责审核、签署。
  第十八条 健康体检医疗器械购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年检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按时进行年度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医学检验工作,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强医学检验科管理,制定并落实待检样本管理、检验设备管理、定期校准等制度;
  (二)做好医学检验科室内质量控制工作,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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