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1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健康体检管理,根据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2月30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和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机构负责全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业务培训、指导、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