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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府〔2010〕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业经第13届10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一、《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同时废止,《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16号)中有关总部企业奖励和优惠政策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各区(县级市)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上,不再单独执行本区(县级市)关于总部经济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的战略选择,是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壮大提升服务经济的现实途径,也是保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含地区总部、区域总部)应具备附件规定的认定条件。

  一、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指导,以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建设广东宜居城乡的“首善之区”,建成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大都市为目标,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和人文环境,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吸引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思路。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在重视引进总部企业的同时,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总部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大企业等在广州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尤其是珠三角民营总部企业;培育和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国际会展、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企业和商务服务、科技服务、现代工程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总部企业,大力发展汽车、电子信息、石化等支柱产业以及装备制造领域总部企业,加快培育环保节能和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服务等高技术产业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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