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
(京建房〔2009〕917号 2010年1月18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违法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侵害了异产毗连房屋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现就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装饰装修活动。

  二、凡两名以上业主共用毗连结构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行使个人住宅专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实施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装修人出现上述行为时,受侵害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三、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发现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时,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并会同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与装修人进行协调,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装修人仍不改正的,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从业人员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房屋管理单位投诉或者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