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涵江区下洋片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政府储备项目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9]53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涵江区下洋片区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涵江区下洋片区储备地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9]65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涵江区下洋片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9309平方米并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政府储备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该用地扣除拆迁安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外,改造后剩余的净地由市政府收回,向社会公开出让。具体工作由涵江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储备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该小区详细规划实施旧城改造,依法办理拆迁安置的各项审批手续,并妥善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