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08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08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9〕86号)


市国土资源局:

  荔城区2008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9]171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4.9839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荔城区黄石镇井后村水田14.334公顷,华中村水田10.649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3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5.057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局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4.9839公顷(耕地),计入莆田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lar_378802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