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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2009]54号)


宝山区、浦东新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闵行区、嘉定区财政局,光明集团,上实集团,市农委,市水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三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本市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生态、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与主要副食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将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财政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各方面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委、水务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审核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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