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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10]1号)


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9〕2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将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二、各国有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编制2009度基层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外,还应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沪财企〔2009〕81号)的规定,将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录入数据软盘,并及时上报控股单位。控股单位应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汇总软盘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三、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应认真汇总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在2010年7月12日-13日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1)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务报告运行分析及决算工作总结,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按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务报告运行分析及决算工作总结等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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