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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穗价〔2010〕5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

  现将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
  1.城镇小学(1至6年级)午休管理费:普通教室午休的1元/生·天,设有专门床位的2.5元/生·天;
  2.城镇小学(1至6年级)课后托管费1元/生·天,托管时间为下午正常教学课程结束后至当天18:30时前;
  3.农村小学不得收取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
  二、代收费项目:
  1.中小学学生在校外军训期间发生的收费按穗价〔2002〕202号文执行。
  2.中小学开展校外素质教育(学工学农、“三防演练”)收费标准按穗价函〔2004〕162号文执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物价局需制定辖区内素质教育收费标准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盈利原则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住宿生住宿费不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范畴,按穗价〔2002〕222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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