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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有关“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种植户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要求,在总结2008年12月以来试行一年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我市农业抵御灾害风险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经济发展,实现梅州绿色崛起目标,以政府能支持,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着力点,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果品采销中心及农业合作社等为主体,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特色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基本原则和运作模式

  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县财政补贴、投保企业(种植户)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三、具体内容

  (一)保险对象。

  梅州市柚类、脐橙、蔬菜种植大户,既有规模,又有影响,品牌效应好等类型的种植企业,具体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选送后由市农业局审核定的20家种植企业(种植户)的种植物。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

  1.死亡。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泥石流、冰雹、冻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果树/蔬菜死亡;因火灾、暴雨、洪水施救造成的保险果树/蔬菜死亡;因酸雨造成的蔬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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