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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市政府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是法律咨询机构,其职责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受市政府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市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意见;

  (三)参与或代理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对市政府相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或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五)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向上访人员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六)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人员组成及管理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设团长一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团长2-3名,常务副团长由市司法局局长兼任,设法律顾问若干名。法律顾问团在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统称“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团团长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法律顾问团团长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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