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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专业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专业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保监发〔2010〕11号)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切实贯彻《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监管统计工作,提高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水平,我局制订了《福建专业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专业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
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统计工作,提高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保监局以年度为单位,开展辖内的专业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的评比。

  第三条 本办法的评比对象为福建保监局辖内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的评比内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完成监管统计工作情况。

  第五条 专业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分四项进行,每项设不同分值,满分为100分。

  (一)统计制度建设考评标准(合计15分)

  1.公司领导重视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有设立或指定负责保险中介监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确定相关负责人、联系人和经办人,人员信息发生变更能及时报告(5分)。

  2.统计工作人员具有相对稳定性,工作发生变动时,能认真办清交接手续。开展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统计工作不中断、资料不紊乱(5分)。

  3.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5分)。

  (二)统计信息报送考评标准(合计40分)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福建保监局报送数据,包括每季度报送的保险中介监管业务报表数据等。数据的统计指标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保险中介监管要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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