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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采购监管局责令纠正,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标底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对市招标采购监管局提出的有关招标采购违规违法问题,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当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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