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市招标采购监管局确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标采购人从电脑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市交易中心安排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招标采购评审和交易,对评审和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评审、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人签发确认书,市交易中心提供鉴证,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监管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发现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至市招标采购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督查;查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查处招标采购违法违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责任追究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