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程序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投标企业、评标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备选库等相关管理办法,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对当涂县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八)承办市政府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在市招标采购监管局领导下,为全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发布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信息;
(二)提供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场所;
(三)为招标采购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五)为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六)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由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样式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书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发出,依法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审查;
(七)收集、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
(八)承办市招标采购监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需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及时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性资金投资、国有土地出让等年度招标采购交易计划及时抄送市招标采购监管局。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对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市交易中心依据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审查后的招标采购文件,适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具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