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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计划选配合格的体育教师,保证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竞技体育投入,结合本地实际发展有特色的竞技体育项目,制定优惠政策,培养和引进竞技体育人才,加强训练、科研、医疗一体化建设,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创办、承办、联办专业运动队,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
  鼓励、支持体育运动项目推行协会制和俱乐部制。
  第二十八条 省、省辖市、县(市)每四年举办一届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九条 承办国际性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单项体育竞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或者省级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和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市、县综合运动会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
  省、市、县单项体育竞赛由竞赛承办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各地单项体育协会共同管理。
  各部门、各行业举办体育竞赛,由各部门、各行业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竞技体育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公平竞争、提高水平的原则。
  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发扬体育道德风尚,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禁止使用体育运动中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比赛活动进行赌博。
  第三十一条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体育后备人才培训体系,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体育竞技后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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