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2009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
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工作、体育活动、体育经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体育工作应当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体育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教育、文化、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民族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兴办体育产业。
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研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体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加强对体育运动的宣传,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