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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委办[2009]105号 2009年12月10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规范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服务农民、服务农业、服务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障村级民主自治;坚持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必须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益的原则,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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