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近几年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实施企业申报条件
1、年使用农牧民工数量较多,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的各类建筑业企业;
2、安排就业能力强,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执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有能力组织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能保证培训补贴经费安全运行;
3、总包单位有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计划,能够与培训合格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合同;
4、呼市建设劳务协会会员单位优先安排。
四、培训对象:
1、自愿参加培训的建筑业企业所聘用的内蒙籍农牧民工;
2、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第一次享受就业培训补贴;
4、以实现取得职业(工种)标准五级(初级)资格为主。
五、工作要求:
1、每年由建筑业企业和拟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向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拟培训人员情况和培训计划;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企业与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责任目标”签订规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农牧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作委托培训协议书》;
3、由实施企业先期垫付培训、鉴定费,培训、鉴定机构按规定要求开展培训、鉴定工作;
4、由实施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农牧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就业台账》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农牧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培训台账》,并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培训机构在每次培训开班前两日内,需向市就业培训领导小组报送呼和浩特市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开班报告(时间、地点、人数、工种、开班期限),由市领导小组派人对各培训班进行随机抽查,实时监控。
6、由实施企业将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身份证复印件必须由实施企业核验加盖公章)。
7 、技能培训采取校企联合,就地培训形式组织教学。
8、依托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对经鉴定合格的,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9、学员培训结束后,经鉴定合格,由实施企业和鉴定机构向市就业培训领导小组报送资料,实施企业通过市就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治区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提出补贴申请,自治区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实施补贴。
10、市就业培训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及实施企业培训人员的组织情况实行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