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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宣传文化单位在2010年底以前,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宣传文化单位2009-2010年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期限、范围和比例

  2010年底以前,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入退税范围的企业:必须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须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

  以下宣传文化单位不得享受退税政策:未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具体名单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及时告知我办)。

  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一)、(三)款规定的宣传文化单位退税比例为100%;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二)款规定的宣传文化单位退税比例为50%。

  二、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工作

  (一)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从收到本文之日起,应先按财税[2009]147号文件规定对宣传文化单位退税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退税资格的企业按《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驻川监[2004] 22号)要求受理其增值税退税申请,及时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手续。

  (二)宣传文化单位在2009年度退税申请材料中应报送出版许可证(含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小学用书目录、教学用书目录等;“租型”方式出版的单位还应报送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与出版单位签订的“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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