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设立信息员报灾电话,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第十八条 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短信、广播、板报、电话、敲锣、吹哨、上门或其他因地制宜的方式,以最快的速度(1小时内)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
第十九条 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将灾情信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于24小时内据实上报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值班人员收到上报的灾情后应认真进行分类记录,尽快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当灾情显示有人员伤亡或灾害可能加剧时,应立刻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章 气象信息员的培训、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气象信息员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气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气象信息调查、收集、传输及交通、通信、误工等补助费用每人每月100-150元。系乡镇干部和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补助,系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可减半补助。所有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 每年各县(市、区)评选县级优秀气象信息员,比例为所在地气象信息员总数的10%,由所在地气象局评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全市评选市级优秀气象信息员,名额为每县(市、区)1人,由市气象局评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信息员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所管理的信息员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