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信息员每届聘期为两年,由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对违法乱纪、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第三章 信息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信息员的权利:
(一)免费获取气象预警信息(免费接收气象预警短信或免费气象声讯电话主呼叫服务);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科普知识的培训,并获取相关培训资料;
(三)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可获得嘉奖。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义务:
(一)手机 24小时开机或固定电话保持畅通,若手机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新号码报县(市)气象主管机构;
(二)负责收集传递气象预案信息,及时准备将信息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负责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并将灾情信息上报到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灾情信息应与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四)负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人员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
(五)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和技术咨询等;
(六)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气象工作。
第四章 信息员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信息员培训工作,使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三条 信息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四条 信息员的培训以县、市为单位进行,三区可以集中到一起。
第十五条 信息员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及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知识等。
第五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所管理的信息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