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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
“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

  “海外工程师”是外国专家智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市场渠道和国际化视野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大力引进优秀“海外工程师”,有利于推进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发、新产品设计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有利于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为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的“海外工程师”,更好地为我市“再创全面开放新优势,推动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海外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鼓励企业所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特定人才:
  (一)本人须是在国外担任过工程、技术、管理主管及以上职务的外籍工程技术研发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二)本人须受宁波本地企业以及企业开办的研发机构(不含外资企业)聘请,在宁波工作并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
  (三)本人须是从事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所确定的重点产业,或是在发展中起引领作用的行业;
  (四)本人聘用年薪须为50万元及以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特殊人才不少于6个月)。

  第二条 扶持与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工资总额大部分由企业支付的前提下,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
  (一)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县(市)区财政同时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因缺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相应提高一倍。县(市)区有类似资助办法时,可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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