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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9]485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各公司至年底前应主动查找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现就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各保险公司应结合《通知》要求,深入学习领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加强中介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深入开展依法合规经营宣传教育,向基层单位和合作保险中介机构传达《办法》和《通知》的内容和要求。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至年底前,各公司要对照《办法》列明的各项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梳理中介业务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点,认真分析产生原因,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各公司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审稽核,并着力从制度层面解决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

  三、各公司应于2009年12月14日前将学习贯彻《办法》和《通知》的情况报告我局;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我局,报告内容应包括中介业务经营情况、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措施和结果以及相关建议。我局将把公司自查自纠情况作为选择检查对象和制定检查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纠不彻底、敷衍了事的公司,将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查,并就查实问题严肃处理。

  联系人:曾知、张婧

  电 话:66286392、6399

  传 真:66288131

  电子邮箱:zhi_zeng@circ.gov.cn

  附件:1. 2009年北京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表(一)--总体情况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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