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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州政发[200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努力建设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求真务实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从严治政的廉洁政府、与时俱进的创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政函〔2008〕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州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州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四)州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州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与州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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