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3、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未经批准转外地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4、保健药品、非治疗类药品以及超标床位费、起付线费用不予补偿;
5、二次医保待遇补偿由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个人申报,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审核,每年年终补偿一次;
6、二次医保待遇补偿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凡因年迈行动不便、因病(如高血压、低血糖、骨质疏松、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和确因不可预料因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不含因工伤、生育、自残、自杀、他伤、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原已实施年定额补贴的特殊病种,其年补贴标准增加800元(恶性肿瘤、尿毒症除外)。
(七)新增多发性硬化、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克隆病、慢性心力衰竭、痴呆等5种特殊病种,其申报、评审、报销等管理办法按州劳医字〔2002〕23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多发性硬化
(1)确认标准:一是有明确的五年病史,有明确的门诊及住院病史资料。二是临床表现中有精神症状、颅神经受损、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及其他神经损伤表现。病史资料足以表明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内存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病灶,且有二次以上的复发和缓解;三是近半年内头部CT、MRl的检查结果为阳性,诱发电位和热浴试验两项之一为阳性结果。
(2)费用报销范围:只限治疗用药,检查诊断等其他费用自负。
(3)费用报销方式及标准:定额补贴,每年在2000元医保额度范围以内,个人自付20%
2、腺垂体功能减退症
(1)确认标准:一是有明确的引起垂体病变的原发性病史(梅毒感染引起除外)资料;二是有明确的因多种激素分泌异常而引发相应多种临床表现;三是有两年激素替代治疗病史;四是近半年内的实验室激素检测明确异常,其结果与临床表现相印证。
(2)费用报销范围:只限替代治疗用药,检查诊断等其他费用自负。
(3)费用报销方式及标准:定额补贴,每年在2000元医保额度范围以内,个人自付20%。
3、克隆病
(1)确认标准:一是有明确的五年病史,有明确的门诊及住院病史资料;二是至少两年需要长期坚持服药治疗的依据;三是一年内有下列并发症之一:肠梗阻、瘘管形成、腹腔脓肿和肠穿孔住院病史;四是近半年内X线钡餐检查或内镜及组织活检检查阳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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