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9]7号)
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9〕6号)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州政发〔2009〕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州政办发〔2009〕6号)的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200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作如下调整: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仍按7%执行,其他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下调到6.5%。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大病互助年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三)对不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住院后,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待遇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医保补偿。医保补偿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相一致,每年设置一次起补线,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起补线内的,不予补偿;累计超过起补线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补偿,但最高补偿额度不得超过15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1、起补线:≤5000元,不予补偿;
2、5000-6000元(含6000元),补偿50%;
3、6000-8000元(含8000元),补偿70%;
4、8000元-13000元(含13000元),补偿80%;
5、13000元-150000元,补偿90%;
6、15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四)二次医保待遇补偿结算遵循以下原则:
1、二次医保待遇补偿费用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