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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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