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费用减免。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用地,优先安排。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耕作层未破坏的,视同农用地对待。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配置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农产品新加工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破坏耕作层,且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联结的农产品基地建设。
2、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3、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电,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4、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办绿色食品的环境和产品监测、标志使用等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5、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证照和其他管理部门在收取规费时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6、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畜禽产品加工,凡符合畜禽定点屠宰条件的,可赋予畜禽定点屠宰资格。以养殖为主,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赋予定点屠宰经营权。
(五)加大信贷支持规模。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力度,支持和帮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抗风险能力强和诚信度高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建立农业产业化信贷担保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带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和推进新型工业化的突破口来抓,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全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决策农业产业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局)具体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全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批和认定工作,全市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能,明确工作部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产业化局),切实加强领导,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