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增长比例逐年加大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投、财政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带动能力强、关联度高、规模和产出能力大、成长性好、社会效益明显的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整合使用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集中财力建设一批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壮大一批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1、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水产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减免征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执行。
2、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用地及房产,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4、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土地有序流转。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在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前提下,可通过租赁、股份合作的形式,连片经营农村土地,建设规模化的原料基地。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