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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明确招标范围和条件。达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医药用品采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需要招标的事项,必须进行招标。
  (二)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各类依法需要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必须报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核准后方可实施。没有经过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手续。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核准的发展和改革部门重新核准。
  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因法定情形或特殊情况申请邀请招标的,须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核准。其中因技术原因申请邀请招标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邀请招标,须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申请不招标的项目,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招标信息发布行为。各类依法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必须在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发布,并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怀化市政府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媒介、范围和时限要求。
  (四)进一步优化评标办法。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面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约束业主和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五)加强对招标投标投诉与纠纷的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或投诉。各方当事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等交易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制度,对全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发布,并纳入全市信用征信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奖励诚信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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