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的具体方式为:
(一)新落成的住房,装修税款可由开发商按照不同类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的税额标准预先向购房户代收,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由地税机关按照房地产开发商代征的税款全额收入国库,并分户开具《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购房户在房屋装修时再向纳税人扣回相应的税款。
对确未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或者装饰装修低于确定标准的,经地税机关核实后,购房户可持扣税凭证向辖区内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二)旧房屋的装修税收,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社区或物业小区按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的税额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装修时代扣代缴税款,开具《代收代征税款凭证》,并填写《房屋装饰装修信息登记表》,待支付装修工程费用时再向纳税人扣回相应的税款。
第七条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的征收标准按照房屋不同类别进行核定:
(一)别墅:每建筑平方米核定税额13元。
(二)一般住宅:建筑面积60㎡以下的,核定税额100元。建筑面积60-90㎡的,核定税额200元。建筑面积90-144㎡的,核定税额400元。建筑面积144-200㎡的,核定税额800元。建筑面积200㎡以上的,核定税额1300元。
(三)酒吧、茶座及娱乐场所:每建筑平方米核定税额20元。
(四)餐饮及美容美发:每建筑平方米核定税额18元。
(五)宾馆旅馆及写字楼:每建筑平方米核定税额16元。
(六)其他经营场所:每建筑平方米核定税额14元。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商、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社区或物业小区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的代收工作,及时掌握并登记新房装修作业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社区或物业小区在代征税款时,必须开具《代收代征税款凭证》。对不开具《代收代征税款凭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并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第十条 纳税人凭《房屋装饰装修信息登记表》及《代收代征税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在结算工程款时,按规定向支付方出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