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25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怀化市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5〕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提供房屋装饰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各项地方税收。
第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雇请从事房屋装修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税款的征收实行地税机关自行征收与委托代征两种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的装饰装修单位由地税机关通过查帐的方式自行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由地税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委托代征。
第五条 实行委托代征核定征收的,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的征收标准原则上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
第六条 实行委托代征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和房地产开发商、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社区或物业管理等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单位可按规定收取代征手续费,具体标准按收取税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