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地域差扣减,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十二第一项规定执行。
9.杂房补偿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十二第十项规定执行。补偿费计算按对应同类住宅用房的主体结构补偿标准和损害等级补偿标准比率进行补偿。属异地拆迁、原地大修(重建)损害等级的,其基础加固补偿费、装(修)饰补偿费、搬家过渡补偿费不予补偿。
10.房屋装饰设施项目补偿。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同类项补偿标准执行。装(修)饰补偿费计算:拆迁、原地大修(重建)房屋,按拆迁房屋装饰总面积计算。中修、小修房屋,按受损房自然间墙体、顶棚、地面裂损带局部装饰面积计算。
(七)因采矿影响需拆迁或原地大修(重建)的危房,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危房改造收费规定给予优惠。建房手续办理等相关规费补偿,异地拆建房屋按受损房屋底层占地面积50元/m2的标准补偿,原地重建房屋按20元/m2的标准补偿。
(八)因矿山企业多层开采,使地表重复裂变或沉降,造成村民在本村(组)无地建房需与相邻村(组)兑换宅基地的,当地政府及国土管理部门应予以协调,矿山企业应按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负责宅基地安置补偿费。对不能兑换宅基地且只能在开采区或地表尚未稳定区重建的房屋造成新的损害的,矿山企业应给予再次补偿。
第八条 其他地表附着物损害补偿:
(一)矿山企业采矿影响道路、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供电设施、室外生活水管、排水管道等村民生产、生活设施的,参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附表八(一)、(二)、(三)的标准执行。凡属面积类受损物需予以补偿的,除被迫废弃的按全面积计算外,其他情况均按实际受损面积计算。
(二)矿山企业采矿影响山塘、水库、河坝、水渠、机埠、农灌供水排水管网、通讯设施、泉井干涸或流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矿山企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解决,或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执行的当年国家同类项施工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对损害前已废弃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农作物及其他种养殖业补偿:
(一)对因采矿影响造成稻田无法耕种,并经矿山企业现场勘察,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可的,按补偿产量标准和补偿价格标准计算产值并扣除生产资料等成本费计算补偿费。
(二)矿山企业采矿影响农田种植水稻时,应改种旱作物或其他宜种作物,改种后减少的种植收益,由矿山企业予以补偿。有条件耕种或改种而不耕种或改种,故意停耕待赔、荒芜土地的,矿山企业不予补偿。
(三)水稻补偿
1.补偿产量标准
二类水田:单位面积产量按当地乡镇统计年报最近三年的年均产量确定,一类水田按二类水田产量每亩增加80千克计算,三类水田按二类水田产量每亩减少80千克计算。
2.补偿价格标准
以当年国家粮食保护价为补偿价格。
3.生产资料成本费计算
生产资料成本包括肥料、农药、种子、水费、人工(运输栏肥、施肥、耕田、育秧、插秧、中耕、治虫、收割、晒谷)、牛工等费项。成本费额按每亩总产值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