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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审计物价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价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价系统工作情况,深入宣传价格政策法规,不断扩大物价工作的社会影响,提升部门社会形象,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做好物价信息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物价信息宣传工作,是反映物价工作情况、市场价格动态的重要渠道,是交流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的重要平台,是对外宣传物价工作、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的有效载体。全市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价信息宣传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区县物价局及市局各科室、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选定一名综合素质较高的同志为政务信息通讯员,确保把这项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各单位信息通讯员要对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全面掌握稿件报送、采用情况。报送政务信息实行实名制,各区县向市局(调控科)报送的信息稿件必须由通讯员署名;市局各科室、单位按照《信息宣传稿件审核登记表》(附后)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填报,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报送质量
  物价信息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宣传价格政策,反映物价工作动态。要抓住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重点报送价格调控、价格管理、清费治乱、监督检查、价格监测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和工作动态。要主动发现线索,挖掘信息,从中总结物价工作规律和经验,展示物价工作亮点和特点。
  物价信息宣传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切实做到立足“快”,确保时效性;突出“实”,确保准确性;要求“严”,确保完整性;强调“新”,确保鲜活性;坚持“细”,确保高质量,切实发挥好物价信息宣传服务决策、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树立形象的作用,推动各项物价工作的开展。
  为全面完成年度物价信息宣传任务,各区县物价局每月上报的政务信息不少于3条,全年不少于36条;市局各科室、单位每月不少于1条,全年累计不少于12条。全年被市《物价信息》刊用的信息稿件,各区县不少于8条;市局各科室、单位不少于3条。鼓励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如报纸、电台、电视台、省物价信息、市两办信息、市政府门户网站、《山东物价》等)上刊登信息宣传稿件和调研文章,年终考核时给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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