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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申请评估、验收时的注意事项。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按《指南》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技术报告;
  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2);
  4、企业与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签定的合同原件;
  5、省环保局公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文件复印件,参加审核人员的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评估验收的有关规定。
  1、各市环保局应在重点企业名单公布后督促企业实施审核,应在一年内完成审核,二年内进行并完成评估、验收。
  2、各市环保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报省环保局。
  3、辖区内重点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须报告省环保局备案。
  4、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未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省局将按照环保部(环发[2008]60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在山东省主要媒体公布其名单和企业情况,要求其实施强审、评估、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略)
  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类型

第一类( ) 第二类( ) 其他(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填表人

 

电  话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主要原材

料、辅料

 

主要产品

 

主要污染物

名称

排放方式、去向、浓度

排放总量

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咨询机构

名  称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技术装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调整、行业政策

 

审核期间有无发生污染事故被环保部门查处

 

清洁生产方案

产生及完成情况

无/低费方案:产生 个 完成 个

中/高费方案:产生 个 完成 个

执行三同时情况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审核期间有无发生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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