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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近年来,由于各种原材料价格上涨,公有住房租金成本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屋维修质量,维护公有住房户利益,市政府决定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具体每户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暂按《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8号)规定执行,待修订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对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市财政予以提租补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
  2由国家民政部门核发《在乡复员军人证》以及《在乡革命伤残军人证》(特等、一等)的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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