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商标注册所有权人申请注册商标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权人签署的《名优商标奖励申报表》;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商标所有权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名优商标所有权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权人签署的《名优商标奖励申报表》;
(二)被认定为名优商标称号的认定文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商标所有权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县工商局对申请奖励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按500元/件的标准奖励。
第十条 对名优商标所有权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获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20万元;复审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3万元。
(二)获重庆市著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3万元;复审认定的重庆市著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1万元。
(三)获彭水自治县知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1万元;复审认定的彭水自治县知名商标,每件奖人民币5000元。
(四)名优商标由于到期未申报复审或未被复审认定,后重新被认定为名优商标的,按复审认定标准计奖。
(五)同一注册商标在同一年度被认定为两项或两项以上名优商标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奖。
第十一条 奖金使用范围
(一)首次评审认定的名优商标,60%用于奖励争创名优商标的突出贡献者,40%用于企业开展品牌宣传。
(二)复审认定的名优商标,可全额奖励突出贡献者。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商标奖的,由县工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