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贸委要全力做好保家工业园区规划,积极为园区企业服务,同时加强对企业发展的指导,引导企业进行商标注册。
县商委要加强商品流通和饮食服务等行业加盟经营、连锁经营的指导,积极支持商品流通和饮食服务加盟连锁企业申请服务商标,不断提升特色商品流通和饮食服务行业的知名度。
县质监局要加强企业工业产品、特色农副产品质量监管,督促商标所有权人按照质量标准生产产品。
县农办要加强农副产品经营者商标法规宣传,做好农副产品和地理标志商品普查工作,引导有特点、上规模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企业注册商标,推行“公司+农户+商标”产业化经营。
县旅游局要加强旅游服务业和旅游产品发展指导,引导旅游服务业从业单位和旅游产品生产单位进行商标注册。
县文广新局要加强商标法规和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企业的宣传报道,曝光商标侵权案件;加强印刷企业监管,查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堵住假冒侵权商标案件“源头”。
县科委要加强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要落实财税支持、信贷方便等政策措施,为商标企业提供资金和融资支持。
县供销社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指导,引导各专业合作社进行商标注册。
各乡镇要将商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辖区工业企业、服务业、农副产品业等行业的宣传指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引导本辖区的市场主体进行商标注册。
附件:彭水自治县注册商标名优商标奖励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彭水自治县注册商标名优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住所在彭水自治县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和获得名优商标称号的商标注册所有权人。
第四条 名优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总局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经重庆市工商局认定的重庆市著名商标,经县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彭水自治县知名商标。
第五条 新商标注册所有权人、名优商标所有权人应于注册商标核准之日或获得名优商标称号之日起90日内,向县工商局申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