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56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全市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2 %。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1%。
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2.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