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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企业采购2009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企业采购2009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粮发〔2009〕1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精神,现将北京市企业采购2009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享受中央财政运费补贴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市企业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申报运费补贴,均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99号)的有关规定。
  二、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负责全市运费补贴申报材料的初审、整理、汇总等相关工作。
  三、本市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外运粳稻(大米)数量在5000吨以上的,作为独立采购企业需单独向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申报运费补贴,不得采用委托集中采购方式。
  四、本市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外运粳稻(大米)数量在5000吨以下的,委托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进行集中采购。该企业将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具体商务处理由采购单位与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共同协商,同时双方需就相关内容签订委托采购合同(协议)。
  五、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负责独立采购企业的资质确认,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负责申请委托集中采购的单位资质确认,同时需将资质的相关材料留档备查。
  六、独立采购企业及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须按有关规定将粮食到货情况及时报送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七、申报运费补贴的有效凭证按《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由收购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粮证明中须注有“2009年新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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