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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道路运输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道路运输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09〕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号)精神,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作用,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乡镇道路运输委托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执法时间

  2009年5月10日至2010年5月9日。委托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统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重新签订乡镇道路运输执法委托书。

  二、委托执法方式

  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道路运输执法委托书,将农村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警告权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三、委托执法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人员,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本辖区内行使乡镇道路运输安全、运输市场秩序、运输站场和市场监管(含机动车维修)执法职权。

  (一)农村运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警告权。

  (二)对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农村客运、机动车维修、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上述第二、三款中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在报经县交通运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乡镇道路运输委托执法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途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核心,切实解决乡镇原有职能职责和工作格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问题,推动乡镇道路运输事业安全、有序发展。各乡镇要按照“一类乡镇不少于3人,二、三类乡镇不少于2人”的要求,配齐专职执法人员。所配备的执法人员在乡镇在编正式人员中安排,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县交通运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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