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制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县药品(含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健品、化妆品产品的审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调查处理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七、县旅游局
(一)负责结合全县旅游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县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区、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县旅游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游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督促旅行社和旅游从业人员,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落实重要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八、县气象局
(一)负责全县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县气象预测预报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特别是对重大灾害性气候及时作出预测预警,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县民用空飘氢气球的灌充施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九、县文广新局
(一)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监督检查本县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组织拟订本县文管所、图书馆、文化馆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县文体事业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职责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文管所、图书馆、文化馆、网吧等进行核准登记,对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