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二、县环保局
(一)组织起草全县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等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三)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县工商局
(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取缔,上市食品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县质监和县卫生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运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县林业局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成体系开展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县林业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五、县质监局
(一)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各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县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县卫生和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