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一)对城市水务和环境卫生、地下管网、燃气管网、城市游乐场所和公园行使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负责县城广告标牌、市政设施、市政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对市政设施的危险源、危险点设置警戒标志,落实防范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县交通局
(一)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牵头召集相关协作单位研究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事宜,组织相关协作单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集中检查整治活动,并向县政府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地方海事处、县渡管所按照法律、法规赋予各部门工作职责权限,依法处理所辖范围内各类船舶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划、设置、维护各类码头、渡口和人行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三)依据职责权限,做好我县通航水域内本县籍各乡镇船舶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开展执法检查。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对符合许可前置条件,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严格监督执行,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强化运输市场监管,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运输机动车辆,发现和接到举报后立即予以查扣、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负责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所属公路进行养护,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部门和单位,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做好在建公路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地方水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