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项目参照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国有投资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要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
要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全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要进一步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特此通知
附:其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其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发改委
(一)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的有关规划与计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县经贸委
(一)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牵头召集相关协作单位研究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事宜,组织相关协作单位开展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整治活动,并向县政府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二)负责全县电力、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结合工业行业和民营企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县工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