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09〕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安委会指导协调、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发展安全生产科技,推行全民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县人民政府下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县安委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水陆交通、消防等各专业安全委员会(或指挥部)的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简称县安办)设在县安监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开展工作。
(三)县安监局是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负责县安办日常工作。
(四)县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职权管理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县安办监督指导。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照职权负责管理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接受县安办监督指导。
二、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一岗双责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县境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县安委会工作职责
1、按照市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2、向县政府提出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3、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办法措施。
4、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