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后扶办要建立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负责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实施后期扶持项目的效果等进行监测评估,每年1月底前向市后扶办报送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监测评估费用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县后扶办按工程项目投资的3%计取。
第二十九条 县后扶办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县后扶办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对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质量和效果较好、移民群众满意的乡镇,在安排县级以上有关后期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严肃后期扶持工作纪律,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后期扶持资金,以及后期扶持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或者修改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一律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后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