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展改革委在征求移民管理机构(指县移民办或县后扶办,下同)意见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市后扶办。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不以后期扶持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后期扶持工程项目,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县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有关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不得随意变更内容,确需变更内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推行项目招标投标制、法人负责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业主可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承担,也可委托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结束后,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后期扶持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本级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后扶办备案。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和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单位应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并在工程所在地村(社)、组进行公示,让移民群众广泛知晓。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道路交通项目,应纳入县交通部门或移交给项目受益的村管理;人饮项目和生产项目由受益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后期扶持年度计划管理分为直补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和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实施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