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后期扶持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相关资料;县移民办负责乌江彭水水电站酉阳库区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县后扶办负责县内其他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后扶办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因实施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或修改,必须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按本细则第七条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分为直补项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直补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直补人口动态管理和直补资金发放管理,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预留指标和核减指标管理的通知》(渝水后扶〔200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十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参照有关行业规程规范执行。前期工作经费取费标准按照行业规定提取,其经费列入工程投资。用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设计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设计费,咨询论证费,工程决算审核费和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县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专业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50万元的,可以村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以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主,以分散农户为载体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可以捆绑成一个项目,以组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